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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规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各项教学活动,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四川专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于教学活动主持者主观过失,对学院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和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由各系(部)教学检查发现并举报,学院督导室、教务处抽查发现,群众举报等。督导室、教务处负责调查、核实和处理,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有责任和义务协助配合做好教学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在发现教学违规或事故时应立即指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同时报告督导室或者教务处。知情不报者,一经查实,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五条  对造成教学事故的教学及管理人员按照本《办法》或《四川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教学事故级别及其界定标准

第六条  教学事故分一、二、三级。一级教学事故是指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育教学质量,严重损害学生利益,后果严重,经采取积极措施也难以弥补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重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是指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育教学质量,损害学生利益,经采取积极措施不能完全弥补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是指影响教学秩序和教育教学质量,损害学生利益,经采取积极措施可以弥补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教学事故。
第七条         教学、教辅人员教学事故界定标准:

项目
内涵
事故级别
 
备注
一级
二级
三级
 
 
 
 
教师职业道德
 
遵纪守法不良
违法言行,造成不良影响
无故不参加系(部)和学院统一组织的教学、教研等活动三次
无故不参加系(部)和学院统一组织的教学、教研活动二次
 
职业道德不良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影响极坏
擅自变更教学进程或私自调课、请人代课
教学过程中接、拨电话;做私事
 
管理不善或者擅离职守
造成学生身心严重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3000元
财产损失2000-2999元
财产损失500-1999元
 
其他
教学时间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或商品,造成恶劣影响
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成绩
无故不使用选定教材造成学校财产损失
 
 
 
 
 
课堂教学
一学期内无故缺课
4学时及以上
30分钟—4学时以下
30分钟以内
 
教学文件不齐
 
无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教案(讲义)
无授课计划、教案(讲义)
 
一学期内教学计划、任务完成不佳
80%及以下
81—90%
91—95%
 
教学内容与课程标准、不相符
30%以上
10-30%
5-10%
 
课堂管理不善
师生不在状态;不考勤、不管理课堂三次及以上
师生不在状态;不管课堂、纪律较乱二次
 
综合评教分数
50以下
51-60
61-69
 
 
 
 
 
考试
 
命题不当、试卷泄密
 
在拟题、审批过程中,因严重泄密,造成考试停考或重考
不按大纲命题、随意提高或降低难度,造成70%及以上不及格、或考试时间不到一半,全体学生交卷
不按大纲命题、随意提高或降低难度,造成50-69%不及格、或考试时间不到一半,全体学生交卷
 
试卷管理
遗失3份及以上
遗失2份
遗失1份
 
成绩误差
30分及以上,且涉及学生3人及以上
20—29分,且涉及学生2人
10-19分及以上,且涉及学生1人
 
成绩管理
未登录成绩,且成绩册遗失,无法弥补
逾期不登录,且登录误差达3人次
逾期不登录
 
毕业指导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
未指导所安排学生的1/2
未指导所安排学生的1/4-1/2
未指导所安排学生的1/4以下
 
其他
课时申报
误差10学时及以上
误差3-9学时
 
长明灯、长流水等现象
3次及以上
 

第八条  教学管理、服务人员的管理事故界定标准

项目
内涵
事故级别
备注
一级
二级
三级
 
 
 
 
 
职业道德
遵纪守法差
违法、违纪言行,造成恶劣影响
无故不参加部门或学院组织的学习活动三次
无故不参加部门或学院组织的学习活动二次
 
服务态度不良
因态度与服务对象冲突,引起工作较长时间混乱、无法进行者
因态度引起冲突,造成恶劣影响
态度不好,被服务对象投诉2次及以上
 
管理不善或者擅离职守
造成学生身心严重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3000元及以上
财产损失2000-2999元
财产损失500-1999元
 
其他
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或商品,造成恶劣影响
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成绩
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三次及以上
 
 
 
 
 
 
业务能力
 
 
教学安排
重大错漏,无法弥补损失;不组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重大错漏,造成停课、停考等一次
不公布教学安排,影响教学进行,但可以及时弥补
 
私自决定2个及以上班级停课2课时,或1个班停课一天
教学、考试安排不当,严重影响教学秩序2-4课时及以内
教学、考试安排不当,影响教学秩序2课时以内
 
考试安排
考试安排不当,造成停考或延考2次及以上
考试安排不当,造成停考或延考1次
考试安排不当,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考试报名
各类考试报名出现错漏30人次及以上
各类考试报名出现错漏15——29人次
各类考试报名出现错漏5-14人次以下
 
试卷审核
对考试试卷审查不力,造成试卷错漏达5处及以上
对考试试卷审查不力,造成试卷错漏达3-4处
对考试试卷审查不力,造成试卷错漏达2处及以下
 
 
监考
监考人员违反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考试无法正常进行二次
监考人员违反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考试无法正常进行一次
监考人员违反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发生混乱,遭学生、巡考等投诉
 
试卷管理
收回试卷份数与考试学生人数不符,误差3份及以上
收回试卷份数与考试学生人数不符,误差2份
收回试卷份数与考试学生人数不符,误差1份
 
教学文件
试卷、成绩册、毕业设计等丢失3份及以上,无法弥补。
试卷、成绩册、毕业设计等丢失2份。
试卷、成绩册、毕业设计等丢失1份
 
成绩管理
出假证明、假成绩3人次及以上
出假证明、假成绩2人次
出假证明、假成绩1人次
 
学籍注册、毕业注册
漏注或错注学生学籍信息达10人次及以上
漏注或错注学生学籍信息达6-9人次
漏注或错注学生学籍信息达2-5人次
 
 
教材征订
不按时报送教材订购计划或教材管理人员无故不按时预订教材,致使30%的学生在开课2周内未领齐教材者
不按时报送教材订购计划或教材管理人员无故不按时预订教材,致使20-29%的学生在开课2周内未领齐教材者
不按时报送教材订购计划或教材管理人员无故不按时预订教材,致使10-19%学生在开课2周内未领齐教材者
 
毕业管理
毕业审核
 
审核错漏7人次及以上
审核错漏2-6人次
 
证书管理
滥发证书2份及以上
滥发证书1份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不论何级机构或人员,一旦发现教学事故,应首先采取补救措施,然后报送督导室或教务处。督导室、教务处应立即与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或者事故责任部门的领导核实情况,填写教学事故处理材料,并附事故责任人(或责任部门)的事故证明,依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按第十条之程序报学院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第十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机构和程序:一级教学事故由督导室、教务处根据第二章的相关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经告知、个人申诉后,按最终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二级教学事故由督导室会同教务处根据第二章的相关条款提出处理意见,由督导室最终审核,经告知、个人申诉后,按最终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三级教学事故由督导室会同教务处根据第二章的相关条款提出并核定处理意见,经告知、个人申诉后,按照最终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
对属于教务处、各系(部)等教学管理、服务人员的教学事故由院领导、督察室、督导室或部门领导报告,或经学院其它部门及个人举报查实,认定程序同上。

第四章  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实行部门负责制,对本部门派送到其他部门上课的老师发生的教学事故,责任归派出部门。对事故责任人按组织人事部相关管理规定处理。此外,按照以下标准处理:
1.一级教学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后果,概由事故责任人负责。个人记3分。
2.二级教学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后果,概由事故责任人负责。个人记2分。
3.三级教学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后果,概由事故责任人负责。个人记1分。
第十二条  凡在岗位聘期内发生教学事故记分累计达到5分及以上者,在下个聘期内由组织人事部按照学院岗位管理及聘用合同的相关规定给予低聘、缓聘、待岗(学习重修)、解聘等处理;各系(部)、教务处将根据处理结果及本人态度,决定其课程授课安排。
第十三条  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失职等影响教学正常运行,造成不良后果者,由督察室、督导室、教务处等参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后,按照第十条之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核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外聘人员由聘用部门统一管理,发生教学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五章  申诉程序

第十五条  事故责任人或事故责任部门认为教学事故认定或处理不当,可以提出申诉,申诉的程序如下:
1.依据正式的书面处理通知,向督导室提出书面申诉书。
2.督导室接到申诉书后一周内,会同教务处及时进行复议,提出复议处理意见,并报主管院长审批。复议结果由学院督导室通知事故责任人或责任部门。
 3.事故责任部门的申诉由部门直接提交申诉书报送督导室,由督导室会同教务处提出复议处理意见,按第十条之规定报主管院领导审批;教务处的部门责任事故申诉报院领导复议并按相关规定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凡本办法中未列入的其他教学事故,由督导室会同教务处审定事故等级,并按第十条之规定报主管领导批准执行。未构成教学事故的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在计算机等级、外语等级、自考、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等各级各类考试中发生的考试管理、监考工作、代考、联合作弊等事故运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行文公布之日起施行。